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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5日起无环保标志汽车将禁止上路 违者将罚200元
文章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文章编辑: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5-7-14 17:00: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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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5日起无环保标志汽车将禁止上路 违者将罚200元 南宁市将于15日起对高污染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包括五县七城区)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上路行驶。对于违反限行措施的汽车…

南宁将对高污染车限行

南宁市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区域(第二阶段)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不少人为了办事方便都会选择买车代步,因此南宁近年来私家车也是呈不断上升趋势。私家车的持续增长,大量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已成为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同时也会影响广大民众的健康。从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考虑,对车辆进行环保管理等政策已迫在眉睫,因此南宁市将于15日起对高污染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包括五县七城区)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上路行驶。对于违反限行措施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

南宁市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高污染汽车实施了第一阶段限行措施。第二阶段限行自2015年7月15日起在全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上路行驶;沙井大道、清川大桥、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竹溪大道、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所构成的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通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作业车(包括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以及公交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对于违反限行措施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

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处罚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南宁旅行社据了解,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其中,“黄标”车在市区中心区域禁行。

本图文信息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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