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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飞机”罚50000!“闹火车”罚2000 国家交通部、旅游局8月起将对不文明行为严厉打击
文章来源:公众号:百事通、停机坪    文章编辑:     发布时间:2016-8-19 20:06: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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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飞机后在机舱内吸烟、打砸柜台、殴打工作人员、辱骂机组人员…据了解,近年来,“空闹”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不文明行为仍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事件处罚过轻,一般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处罚,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违法成本太低助长了当事人嚣张的气焰,甚至有人把国内不文明现象带到了国外,使得国家在国际社会上被抹黑,因此遏制不文明现象迫在眉睫。
  据了解,随着中国民用航空局8月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通话记录》(运营客管【2016】62号)要求,将对“辱骂机组人员、打砸柜台以及在列车内吸引烟”等不文明现象、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其中“空闹”行为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这也意味着以后部分人不能为为所欲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条例为


  重点14类“空闹”行为可罚5万元
  作为最受关注的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二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实施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五十条之八【非法干扰行为的列举】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包括:
  (一)劫持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
  (二)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三)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
  (四)非法将武器、危险装置或者材料带入航空器、机场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七)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
  (八)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的,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的;
  (九)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的;
  (十)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的;
  (十一)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二)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的;
  (十三)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的;
  (十四)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8月15日起,列车吸烟将禁售动车票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通话记录》(运营客管【2016】62号)要求,全路客票系统(含售票窗口、12306网站及手机客户端、自动售票机)对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旅客,可暂停发售全国各次动车组车票,普速车票可购买,具体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6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
  二、限制对象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旅客。
  三、限制措施
  1、自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日起,暂停发售全国各次动车组车票,旅客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在任一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后,即可购买动车组列车车票,普速旅客列车车票不限制购买。
  2、在签订协议书后,再次违法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的旅客,将停止对其乘坐全国各次动车组列车的服务。
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等16种行为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  等将予以“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旅游局“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与8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关于“黑名单”制度的阐述,提出了对不文明旅客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旅游和乘坐航班的惩戒措施。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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